国内企业长期存在董监事改选延宕或股权争夺战,行政院会明日拟通过《证券交易法》相关条文修正草案,设立限缩独董三权限的「光洋科条款」,未来上市柜公司要对自家董事提起诉讼、召集股东会及董事为自己与公司交易时,必须改採审计委员会合议通过,不会出现独董各自召开股东临时会的情况。

根据行政院会议程,金管会将陈报《证券交易法》法第14条之4、14条之5、与178条修正草案。

根据金管会预告草案,此次修法有两大重点,其一是规范三种情况下,必须经由审计委员会通过才能进行,包括过去少数股东可透过监察人对自家董事提起诉讼、单一独董可单独召集股东会等,而董事要跟公司进行资产、股权等交易时,考量可能出现利益衝突疑虑,未来也须通过审计委员会合议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易。

此外,上市柜公司若有涉及订定内控制度、涉及董事自身利害关系的事项、重大资产交易、重大资金贷与、募资、财会人员任免及财报等,都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2分之1通过才能提董事会,若未经此程序,就必须由董事会所有成员出席,且经3分之2成员同意。

金管会考量实务上可能会出现独董因故辞职、解任,导致仅剩下1席或无独董时,此次草案新增,若有正当理由导致审制委员会无法召开,可改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出席,并取得3分之2同意取代,但财报部分不在此范围,仍须有至少一席独董同意,才能送董事会。

未来修法后,若有违反上述情况,将视情节处以24万以上、480万以下罚锾,得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得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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