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今日表示,昨日遭证交所处分250万元,裁罚金额如此之高,令人失望;且泰山说明3小时后,就立即发布裁罚,丝毫不让泰山再说明或者解释机会,令人质疑立场。
首先,泰山并无签订重大不动产购买契约,该契约乃是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且该契约书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始生效力,所以证交所认定「未有适当评估及签核程序」完全出于误解。实则在董事会前,公司经营团队当然会对此重要投资案进行评估及签核程序,而非评估前开之「优先购买」权,既未做此准备,董事会当然无法讨论,致使此优先权于期限届至即失效。
其次,宽量国际合约是正常财务顾问合约,依泰山权责划分,毋须送董事会通过,亦无需逐层签核。至于委任后所新生之委任事务,依约本应支付报酬,无涉本公司取得与处分资产原则,如同採购大宗物资一般,金额纵有过5000万元,亦无需送董事会决议通过,证交所所要求之事项,非属合理。
购入两幅画固然有购买日期早于签核日期及佚失签呈情事,但泰山已说明原委,且东权益并无受侵害,证交所对此等程序竟裁罚如此高之金额,令人失望。
泰山表示,已依证交所要求召开记者会说明上开疑义,遗憾证交所竟于记者会后不到3小时,即立即发布裁罚新闻稿,丝毫不给本公司再行说明或解释之机会,令人质疑其立场。
泰山为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声誉,定会向证交所申復实情,祈请更正。必要时,亦会考量以双方的契约关系,进行诉讼,以明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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