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杨梅区1间传产公司与员工有纠纷而其解雇,桃园地院认定非自愿离职,判公司应给付22万余元。桃园市劳动检查处劳检发现该公司在员工离职30天内尚未给付,因此裁罚30万元,该公司原本不愿缴罚锾,经行政执行署晓以利害后,公司才立即缴清。
该传产公司认为该员工出包,导致公司损失,加上员工与主管有纠纷,因此将其解雇,不过杨男向桃园地院提告,要求公司给付资遣费,桃园地院判公司应给付22万余元。
该公司提出上诉,也尚未支付资遣费,桃园市劳动检查处前往劳检时,发现雇主已经违反劳动法律,开罚30万元。行政执行署桃园分署表示,该公司认为还在上诉中,因此拒绝缴纳,不过桃园分署扣押银行帐户存款,经执行人员晓以利害关系,才以匯款方式缴清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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