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初审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8条条文修正草案」,新增第3项「无故于投票所外拍摄记录或以他法标定他人进出投票所,经警卫人员制止后仍继续为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1万5千元以下罚金。」法案今天送出内政委员会,不需经党团协商提报院会讨论。
台湾现行选举制度已渐臻成熟,但有仍外部分人士,在投票所外,无故以录摄影器材欲影响人民自由投票意志等情事,现行《选罢法》第108条明定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经警卫人员制止后仍继续为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币1万5千元以下罚金。
不过,虽然有该法限制,但相当案例仍层出不穷,皆在法律所定之外的模糊地带行使可能致使投票民眾心生惧怕,而影响其投票意愿,因此,经委员会讨论后,增订第3项「无故于投票所外拍摄记录或以他法标定他人进出投票所,经警卫人员制止后仍继续为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1万5千元以下罚金。」
提案人民进党立委庄瑞雄表示,宪法第132条明白阐释选举应严禁威胁利诱,但部分投票选区,仍存有在投票所外部分人士,无故以录摄影器材欲影响人民自由投票意志等情事,因此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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