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劳动部先前函释认为,劳工请假连续请30天以上的病假,遇到例假日、纪念日及劳动节日可併计于假期内,但却有劳工为了领取额外薪资,因同一事由分次申请病假,劳动部近日表示,连续超过30日以上计算,为以劳工提出的请假单据为准,意谓就算劳工分次请假,含一例一休、同一事由最多只能请能申请38天的薪资。
依相关法规规定,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在左列规定范围内请普通伤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30日、除了癌症治疗、安胎假在内的住院病假,2年内合计不得超过1年,而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30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表示,依规定请假日数在30天内时,不併计休息日、例假日及国定假日计算,如可以请5天病假,休息日及例假日则为工资造给,但先前曾函释普通伤病假超过30天以上期间遇假日可併计于假期内、意谓30天以上的病假无论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可不给薪。
但有劳工因同一事由分段请假,引发地方政府疑问,黄维琛举例,如有劳雇双方约定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及周日为休息日及例假日,劳工因为癌症治疗,就医证明治疗休养期间为3个月,劳工因而提出「周一至周五」病假假单、连续提出10周,此时计算30个工作日后,除非有其他事由,否则可不发给其休息日及例假日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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