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加速宅经济升温,营业人利用网路或电视购物节目销售各式商品已稀松平常,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应以发货时为限开立统一发票,随货交付买受人,但发货前已收之货款部分应先行开立。

但营业人透过网路或电视购物节目销售货物有别于实体通路交易,消费者购物时未能实际确认商品,业者常于销售时主打鑑赏期无条件退货,因此业者事后被退货比例较一般实体通路买卖为高,以致统一发票开立后,常须在鑑赏期满就退货部分向消费者收回统一发票收执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办理作废。

如此一来一往,不仅有寄送时间差异,亦增加买卖双方行政成本及申报作业之困扰,因此国税局规定类此特种买卖,经营网路或电视购物业者如果是开立实体发票,可于鑑赏期满消费者愿意成交再将统一发票寄送买受人。

高雄国税局补充,经营网路或电视购物业者销售货物,已于网页或电视购物节目中明白揭示买卖条件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即消费者对所收受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七日内,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则业者原依规定于发货时所开立的实体发票得暂时不用寄送买受人,等商品鑑赏期过后确认交易成立,再行将已开立的统一发票寄发买受人。

但该发票号码应于发货时明载于发货单,避免消费者因未随货收到发票,误解并检举业者未依法开立统一发票。

高雄国税局提醒,经营网路或电视购物业者若为开立电子发票的营业人,消费者于交易时提供载具储存云端发票者,因云端发票没有上述实体发票寄送的问题,营业人于开立云端发票后,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4项规定,于48小时内将电子发票资讯上传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供消费者利用载具查询已取得的电子发票相关讯息。

之后如有退货情事,营业人也应该依规定于48小时内将电子发票作废相关资讯上传至前开平台供消费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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