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社会局拟修改「台北市儿童及少年寄养家庭管理自治条例」,北市法规会今审查通过,寄养家庭父母年龄下修至25岁,年满70岁者应每2年重新提出申请,也明定连续3年以上未提供安置照顾的寄养家庭可废止资格,本案将送大会二、三读。社会局预估,若顺利通过,可在8月公告施行。

社会局研拟修改「台北市儿童及少年寄养家庭管理自治条例」,将寄养家庭父母年龄下修至25岁并取消上限,由于议员日前在法规会审查时建议年龄应设上限,现改成70岁者每2年重新提出申请,法规会今续审废除寄养家庭资格及奖金发放相关条文。

社会局考量到连续2年未提供安置照顾的寄养家庭,通常已无意愿或不适合提供服务,而在条例中增订未提供安置照顾2年以上寄养家庭,应废止其资格,但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市议员陈政忠认为,成为寄养家庭本就不易,建议改成3年以上未提供服务可废止资格,让孩子多一点选择权。

此外,根据规定,寄养家庭拿到优或甲等可获奖金,社会局则每年编列60万预算,依获奖家数发放奖金,根据统计,台北市约9成寄养家庭可获优或甲等,过去3年获优等的寄养家庭约可领取8000至1万元奖金,甲等可领5000元。

市议员汪志冰说,寄养家庭照顾孩子非常辛苦,奖金却如此少,实在很难达到奖励作用。陈政忠也认为,奖金不应该被寄养家庭数量稀释掉,希望社会局明列优、甲等奖金。

社会局长姚淑文表示,寄养家庭要付出很多心力照顾孩子,社会局确实应该更予更多鼓励,明定优等寄养家庭可获至少2万元奖金、甲等不低于1万元,今年先用业务费支应,年底就可施行,明年再提高奖金预算。另也将废止寄养家庭资格规定,从2年改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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