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表示,前述广告整体予人印象为明晋公司创立迄今已存续经营逾18年且具有丰富的保险理赔代办业务经验,相较其他同业更为值得信赖,但实际上110年2月广告刊登时明晋公司才创立约2年,却以其代表人在他公司从业18年的经验作为自身的营业实绩,因此广告刊载明晋公司的存续期间及资歷与事实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对案关服务之品质产生错误的认知或决定,而违反《公平法》第21条第4项准用第1项规定。
公平会再次呼吁,事业营运的资歷和存续时间往往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品质、内容的评价,甚至成为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的重要因素,因此事业在刊登资歷及存续时间的广告时,要确保相关资讯符合事实,以免误踩广告不实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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