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读通过《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未来若未经许可,从事油输送、海域工程、海洋弃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为者,可处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锾,并设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未来中央主管机关应向经其许可从事海洋弃置的业者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费」。
海洋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施行,因应台湾海域接连发生重大漏油污染事件,环保署自2017年启动修法预告,中间经歷海洋委员会成立,转移主管机关,行政院会3月30日审查通过「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审议,并在4月20日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
三读条文规定,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排放废(污)水于与海域相邻接区域或其向外1公里的海域,包含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水产动植物保育区等。
若未经许可而排放废(污)水于与海域相邻接或其向外1公里海域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而未经许可从事油输送、海域工程、海洋弃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为者,可处新台币1百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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