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谘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参与办法」(下称谘商同意办法)基于「原住民族基本法」订定,但却在台东知本光电案、亚泥案等出现许多侵害原住民权利的规定。立委今(15)日指出,开发案在许可开发前就应与部落进行谘商的工作,而非定案了才来和族人报告并要求其投票同意,这样反而是侵害部落决策与自主,原民会应研议修法。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日邀请原住民族委员会主委率同所属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并备质询。
民进党立委黄世杰表示,「谘商同意办法」看似保障原住民族部落的自主权,以及谘商同意法制等,但发生在部落的许多开发案却有许多争议,例如卡大地布部落的光电开发案,其他如水力发电案、亚泥案等,也出现相关诉讼,显见「谘商同意办法」亟须修正,原民会应研议修法的进度。
原民会主委夷将.拔路儿Icyang.Parod表示,「谘商同意办法」确实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中办法之一就是要提高该办法的法律位阶。
原民会其他官员现场也补充,因为「谘商同意办法」的效力在「原基法」并没有明确规范,其效力可能会导致本来的开发案终止,因此需要法律位阶来规范比较妥当。
黄世杰对此并不认同,他说,法院对一些开发案的已经是依照「原基法」判决终止开发,因为没有取得同意,或是取得部落同意的过程有瑕疵,而「谘商同意办法」是基于「原基法」授权订定,照理说并没有法律位阶的问题,而该办法的重点应是谘商而不是同意,和公民参与精神是一样的。
黄世杰进一步指出,开发行为在许可前就应该要与部落进行谘商同意的工作,每次开发案到最后阶段才动员族人来开会,并用各种方式来拜托族人投票同意,最终开发者为了完成程序,反而侵害部落秩序与生活,这样根本不是在谘商,显见平常并没有培养族人参与公共事务导论与决策的机制。
夷将回应,上述争议都在研拟修正中专家学者,以及与各方的讨论范围内,会持续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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