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国小老师兼任球队校队教练,2015年到2017年间,将12岁的女队员带到国小体育器材室内,亲吻并抚摸胸部,还开车将她带到堤外河滨公园隐蔽处,以手指性侵,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及猥亵罪判囚3年8月。可上诉。

被害的少女指控,2015年到2016年间黄男是她的国小球队教练,黄男会双手环抱她并在体育器材室有摸她胸部,也会摸她下体,黄还在车内后座徒手抚摸她胸部,并将其手指插入她私处,后来她向母亲告知后,在母亲陪同下向警方报案。

案发后,研究所毕业的黄男失去教职,目前从事开计程车工作,台北地院一审及高院二审斥责他戕害少女身心发展甚鉅,亦损及少女日后对于两性关系之认知,所为诚属不该,应严予非难,判刑3年8月。

少女及家长求偿部分,北院法官判决黄应赔偿少女102万多元、她父母各20万元,共计14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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