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陈姓女子近日到台北民权西路上一间韩系咖啡厅消费后,和店家因为低消限制发生纠纷,事后在Google评论给予1星,店家事后却将陈女资料、照片放到IG公审。北市消保官龚千雅表示,店家行为已违反个资法,民眾可依法请求赔偿,也可以侵害名誉及肖像权,请求赔偿及回復名誉。
龚千雅表示,其实现行法规并无规定餐饮业该如何收费,但店家仍须揭露消费方式让消费者知悉。若店家贩售品项出现缺少,应合理调整低消条件。
龚千雅表示,非公务机关对于个人资料的搜集、处理及利用,也应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撷取他人照片属于「搜集」个人资料,将截取的照片或贴文转传、转贴的行为,则属「利用」个人资料。
她说明,如果利用个资的行为是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已违反个资法,民眾可依个资法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另亦可侵害名誉、肖像权等,依《民法》第195条主张虽非财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復名誉适当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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