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併同臺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所得税,但申报案件中常见民眾未以所得总额列报,误以大陆地区计算所得税之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即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之净额)申报,造成短漏报所得额情事。
此外,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之完税证明文件,须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并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且所扣抵税额上限不得超过因加计该笔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臺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国税局就扣抵税额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111年度综合所得税含大陆地区薪资所得之应纳税额为19万元,不含大陆地区薪资所得之应纳税额为6万元,可扣抵税额限额为13万元(19万元~6万元),若甲君在中国大陆已缴纳14万元税款,则可扣抵税额为13万元,超过部分不能扣抵。
该局提醒,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范围,亦即纳税义务人于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向稽徵机关查调课税年度所得资料、透过网路下载所得资料及税额试算通知书,并不包含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资料,所以有是类所得的民眾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填写该类所得,併同当年度台湾地区来源所得总额一同申报,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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