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遭党产会认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并禁止处分不当取得财产,中广请求动支律师费用逾百万元,但党产会不准,为此中广提起行政诉讼,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党产会否准并无违误,判中广败诉、驳回请求,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驳回确定。
这起为了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官司,导因党产条例公布施行后,党产会认定中广的人事、财务及业务经营曾由国民党实质控制,且中广脱离国民党的实质控制属非以相当对价转让,因此认定中广不当取得的财产,应移转为国有。
中广不服遭党产会认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并声请停止执行,支出该案的行政诉讼第一审律师费用40万元、声请停止执行第一审律师费用42万2222元,及另家事务所44万多元等逾百万元,中广申请动用费用支付律师费。
中广主张,这些律师费用符合党产条例但书规定,申请动用遭停止处分的财产,但党产会否准申请,中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高行政法院认为,中广的请求不符合党产条例但书及许可办法规定,党产会否准并无违误,驳回中广的请求,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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