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陈姓男子先前借居谢姓男子位在桃园市住处旁的铁皮屋,2人去年1月2日下午酒后发生衝突,陈竟持圆锹连续攻击谢的头部、脸部及身体导致死亡,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上诉,考量他犯后没有悔意,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确定。

桃园地院一审将陈男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陈提上诉否认杀人犯意,但高院二审认为陈男明知头部为人体要害,仍持质地坚硬之金属制圆锹攻击被害人头、脸、身体造成63处锐器伤,復未将被害人送医,足认有杀人之故意。

高院考量陈男否认犯行,且没有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也不符合减刑规定,检察官上诉主张应判处陈男死刑,但并未提出足以影响量刑因子之新事证也无理由,都应予驳回,仍判陈男无期徒刑,检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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