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王姓男子去年观赏舞蹈表演时,将手机镜头朝上平放在舞台上,窃录在舞台上表演的4名女舞者的裙底风光,遭到其中3人提告。台北地院审结,依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罪,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5万元。缓刑3年。另须提供160小时义务劳务及接受5场法治教育。
判决书指出,王姓男子去年9月晚间前往西门一处小型表演场馆欣赏表演,未料王男将手机平放在舞台上,镜头朝上拍下表演团体女舞者的裙底,共有4女受害,其中3人愤而提出告诉。
台北地院审理时,法官指出,王男虽欣赏表演者,却不尊重表演者的身体隐私权,径自窃录对方身体隐私部位,造成其身心受创,考量王男犯后坦承所有罪行,与其中2名被害者达成和解等一切情状,认为刑期暂不执行较适当,依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罪,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5万元,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另须于判决确定的2年内,提供160小时义务劳务,并接受5场法治教育。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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