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宜兰县头城镇长曹乾舜利用办理头城镇LED路灯採购等案,收贿3次共390万,最高法院驳回他的上诉,考量他已自动缴回全部收受的贿赂,依贪污治罪条例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将他判刑6年6月,褫夺公权4年,全案定谳。

检方起诉指控,曹乾舜在2017年至2018年担任宜兰县头城镇镇长期间,利用该镇办理「头城镇路灯节能绩效保证暨维运案(标案案号TC107005)」採购案的机会,收受300万元贿赂,使厂商得标,他从中收贿300万元。

曹乾舜在2015年担任头城镇镇长期间,用该镇办理契约进用教保人员公开甄选的机会,批示进用林姓人员并收受林的父亲交付的现金40万元贿款;同年他利用该镇办理进用清洁队人员公开甄选的机会,任用林姓人员并收受林的父亲50万元贿款。

新北地院一审及高院二审认为曹乾舜严重破坏公务员的廉洁形象,不但辜负民眾所托,更使得人民丧失对于国家公务机关公正执法的信赖,减损公权力执行的威信,考量他自侦查起便承认全部犯罪,并已经自动缴回全部收受的贿赂,判刑6年6月,他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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