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议会前副议长潘月霞与女儿以4名员工、友人为人头,诈领助理费129万余元,花莲地院认为潘有悔意,近日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将她判刑1年11月、她的女儿判1年6月,两人均获缓刑5年,犯罪所得没收,并应支付公库10万元,全案还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潘月霞从2018年底就职后,涉嫌与女儿,以邱姓、章姓友人,及女儿开设民宿的两名张姓员工,共4人为人头助理,每人浮报月薪4万元,但实际只给2万多元,多出差额回缴给潘月霞,以此方式向议会诈领公费助理补助款,到去年底卸任为止,4年共诈领129万421元。
潘月霞及其女儿于侦查中自白犯行,并缴回全数犯罪所得,供称诈领补助款项用来补贴红白帖。花莲地院合议庭法官考量潘月霞母女没有前科,一时失虑触法,以公务员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务罪,判潘月霞判1年11月,缓刑5年、褫夺公权5年,向公库支付90万元;潘的女儿依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刑1年6月,缓刑5年、褫夺公权5年,向公库支付10万元。
潘月霞为前玉里镇长、议员潘富民的妻子,2018年当选议员,并选上副议长,去年底转战玉里镇长失利。去年底遭检举涉贪污诈领助理费,检方收所并收押,今年1月依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及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提起公诉,全案移审地方法院以128万元交保候传,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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