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俞姓员警于109年间巡逻时看到民眾违规,因没举发单,无法当场举发,回家用老婆名义检举,被抓到后遭记过1次。俞男不服提行政诉讼。法院判处俞男败诉。

判决指出,俞男任职于宜兰县警察局某分局警备队,他于民国109年7月间5日执行巡逻勤务时,发现有民眾交通违规,但他未领用交通违规举发单,无法当场举发或以径行举发的方式取缔,回家后以配偶名义向内政部警政署交通违规检举系统网站检举。

被检举的民眾收到罚单后感觉有异,调阅监视录影器发现是员警着制服所为,而非民眾检举交通违规,便提出申诉并质疑员警执法程序。

宜兰县警察局认为,俞男的行为严重破坏民眾对于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之信任,致使本应受罚的举发单全数遭撤销,且有损警察形象,将俞男记过1次,后经考绩委员会确认通过。俞男提復审遭驳回后提行政诉讼。

俞男主张,他在下班后自行在家里上传民眾违规停车的照片,并非属执行法定工作执掌内容,虽混淆民眾检举与警察处理违规案件分际,但他是出于公益目的,且为初犯,宜兰县警察局未审酌这些状况将他记过1次,有违比例原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俞男未依循适法稽查程序,反而假配偶名义举发民眾违规,明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等规定,宜兰县警察局处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

俞男不服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北高行更一审仍判决俞男败诉,全案可上诉。(编辑:张铭坤)11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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