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发现丈夫工作认识的陈姓女子外遇,两人经常在女方住处或宾馆发生性行为,还互传咸湿简讯调情,认为陈女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她的配偶权,依法向其求偿20万元。台中地院审结,认定陈女侵权属实,判陈女要赔偿20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元配主张,与男子阿文(化名)结婚20余年,2018年间阿文因工作业务关系认识陈姓女子,2人便逐渐发展出不正当男女关系,数次在陈女的住处或是宾馆幽会与发生性行为,2022年7月间她偶然看见丈夫的手机纪录,目睹2人的咸湿对话,才惊觉阿文发生婚外情,认为陈女的行为明显侵害她的配偶权,依法向陈女求偿51万余元。
对此,陈女表示,阿文妻子提交作为证据的对话纪录均未经过阿文同意就翻拍,无证据能力,否认曾与阿文发生性行为,2人的对话纪录顶多算是不拘男女小结及禁忌话题的玩笑对话,希望法院能驳回求偿请求。
台中地院审理时,法官勘验陈女与阿文的对话纪录,发现陈女曾说「你抱我吻我我都…快受不了」、「好想要」、「想叫」,阿文则回覆「我也是」、「妹妹润滑液没味道很轻甜」等语,明显逾越男女正常社交分际,足以破坏夫妻间的信任与幸福,陈女侵害配偶权属实,酌情后判陈女须赔偿2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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