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高度科技化,企业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业者为招揽客户各出奇招,想尽办法提升曝光度及品牌印象,但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带来了许多不当行为。
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秘书长蔡步青表示,传统广告类型在网路时代日新月异,衍生为利用网际网路、通讯软体、社群平台散布竞争对手的负面言论,然现行《公平法》并未具体详尽规范。受害业者虽得主张民、刑事责任,保护仍不够全面。
辅仁大学副校长陈荣隆认为,过去的广告型态多以传统传媒方式呈现,其受眾较为明确,一旦有影响市场交易秩序之行为,主管机关也容易判断应否裁罚。今日的科技社会,广告型态不胜枚举,皆应纳入广告范畴。
台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铭辉指出,由于《公平法》属公法范畴,主管机关执法时须注意公法规范补充性原则,若个案所投放的广告内容对市场交易秩序影响小,应由所涉及法规之主管机关进行裁处。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