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在2017年担任高院院长期间,遭监察院发现他漏报510万的财产,裁罚12万元,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裁罚,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认为,监察院的裁罚并无不当及有裁量滥用之处,判决驳回石的诉讼。可上诉。
石木钦在2017年任职台湾高等法院院长,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应向监察院办理财产申报的公职人员,但他漏报其配偶向儿子借款300万元、210万元之私人债务2笔,合计510万元,监察院认为石木钦有故意申报不实之情事,裁处12万元罚锾,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石主张,他已确实查询、核对、检视其配偶之不动产贷款财产状况,他的配偶并无须时常向子女借款,其向儿子借款510万元一事他并未经手,他配偶与儿子间之借款债务是无从一查即知之资讯,只有他配偶告知为唯一知悉之管道,不应处罚他。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认为,石木钦确有漏报债务金额510万元,并审酌他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应受责难程度,裁罚12万元无裁量逾越,或裁量怠惰,或有何裁量滥用、或有责罚不相当违反比例原则等之裁量瑕疵存在,判决驳回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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