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指出,此一提告主要是根据今年股东常会决议,就去年股东临时会选任的检查人对福兴交易案的检查报告指出,「该案有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之虞,并涉及非常规交易」,故股东会决议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请求损害赔偿。
前董事长黄立中在担任中福董事长期间,将子公司福兴股权转移51%到其私人设立的中福整合行销,造成福兴脱离中福的控制,使黄立中得以掌控福兴,并衍生后续福兴拖延且不交出合规财报,致使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查核财报,造成中福被证交所要求停止交易,引发下市危机。
中福表示,查询该交易于110年的重讯公告内容一再修改相关日期及内容,已显示诸多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该案属关系人交易,但决议却未合乎程序法规、交易价格有损及股东权益的疑虑,甚至股票交付在先,却以分期付款的条件支付,以及交易之后中福营运完全没有大笔资金支出的情形,实在看不出中福急于出售的理由,上述之种种诸多不合理之处,需要儘速厘清。
上述罗列之相关疑义,不仅涉及公司治理,且影响股东权益甚鉅,为保障公司全体股东权益,中福决定提出告诉,要求被告与中福整合行销公司,返还福兴公司股份,以及赔偿衍生的相关损失,以捍卫公司治理,保障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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