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在新北市警察局板桥分局潘姓警员,用警用行动电脑狂查33笔同事的个人资料,分局定期稽核抽检发现后,将潘记过1次惩处,潘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警分局处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潘的诉讼。可上诉。

新北市警局板桥分局潘姓员警,前年10月及11月间非因公务擅自查询同仁多笔个人资料,分局认为他有《警察人员奖惩标准》等情形处分记过1次,潘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板桥警分局的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板桥警分局办理「加强稽核员警非因公务查询专案」定期稽核抽检,发现潘在去年10月3日擅自以警用行动电脑查询派出所同仁个人资料共24笔,且同年11月9日查询同仁个人资料共5笔,同年月21日查询同仁个人资料4笔,共计33笔。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潘短时间内大量查询同仁个人资料,又未能说明有何执行法定职务所必要,确有非因公务擅自查询公务机密资料,尚未达泄密程度的事实,警分局作成记过1次处分,应属有据,判决驳回潘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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