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易姓男子在新北市穿越人行道时,用手肘碰撞被害女子的胸部,遭对方拦下后,他还呛声「是妳胸部撞到我」,她申诉性骚扰后,易男遭裁罚2万元,他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认定易男性骚扰,裁罚2万元确定。
被害女子向警方提出性骚扰申诉,指称前年2月20日在新北市中和区景平路前穿越人行道时,遭易姓男子碰撞胸部,致她感受被冒犯,嗣经中和分局调查属实,认定性骚扰事件成立,罚锾2万元,易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新北地方法院驳回后,易男提起上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易男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后,他并未停下脚步,也未有何向她致意道歉之举动,衡情一般人若遭异性不慎碰撞敏感、私密部位时,对方不仅未表示歉意,且执意不道歉,甚至恶言相向,通常即会认为对方之行为系带有性方面的敌意,而感受到冒犯。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原判决审酌事件发生之地点、易男的动作及被害人之反应等具体事实,始认定她在行走之际,遭易男手部碰撞及其胸部一事,当确有其事,且她所指遭性骚扰,尚符合「合理被害人」之的标准,判决驳回易的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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