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协处措施适用对象:
(一) 自然人名下已有1户房贷,主张其因有实际换屋需求,拟申办特定地区第2户购屋贷款者。
(二) 自112年6月16日起申办之贷款案件均可适用。
二、 协处措施之内容:
上述协处措施适用对象经与承贷金融机构切结约定下列事项者,得不受本行规定贷款成数上限7成之限制:
(一) 借款人应于特定地区第2户购屋贷款拨款后1年内,将第1户房贷担保品出售及完成产权移转登记,且清偿债务并涂销第1户房贷之抵押权,以及不得以转贷等方式规避上开事项。
(二) 借款人违反切结事项之不利违约效果,包括:立即收回贷款成数差额;追溯自拨款日起,按贷款余额计收罚息;加收以转贷等方式规避切结事项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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