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黄姓男子约情敌李姓男子到屏东县东港镇大鹏湾跨海大桥下停车场谈判,黄男与友人殴打对方,过程中黄男持刀刺杀李男致死,犯后他打电话向警方自首,最高法院驳回他的上诉,考量他非直接故意杀人,依杀人罪轻判14年定谳。
判决指出,黄凯鸿不满郑姓女友与李姓男子相处甚密而发生争执,郑女提出分手,黄凯鸿于是在苏姓友人陪同下一同前往屏东县东港镇,与郑、李谈判,双方在去年4月12日凌晨1点多抵达屏东县东港镇大鹏湾跨海大桥下停车场。
黄与苏下车后,不顾旁人阻止,共同徒手殴打、以脚踹踢李男,致李全身多处擦挫伤、瘀伤及挫伤,黄男自其随身包取出弹簧刀,用力朝李之肩膀及背部猛刺,致李受有左背部及左肩后方2处穿刺伤,并因其中左背部穿刺伤刺破胸主动脉及左下肺叶致血胸。
黄凯鸿在侦查犯罪职权之公务员尚不知其上开犯行前,拨打电话至110向警方报案称其与另1人互相殴打受伤,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警方据报赶至现场处理,将李送医救治,但仍因主动脉及肺臟刺创大量出血与气血胸而死亡。
一审及二审认定黄男非基于直接故意而杀人,就其所犯杀人罪行之恶性,虽尚未达量处死刑、无期徒刑之程度,但罪责不可谓不重,故虽择处有期徒刑之刑种,仍应科处较重之刑度,依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黄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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