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罗姓职业军人与妻子结婚9年,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并育有3名子女,婚后关系并不和睦。2021年2月,妻子携带其中一名女儿无故离家,后与罗男以仅有电话联络,期间未曾发生夫妻间的性行为。去年7月,罗男却意外发现妻子于户籍资料登记第4名女儿,他才惊觉妻子离家原因竟是因为外遇!罗男因此向法院提告求偿80万元,桥头地院经审理,最终判赔35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罗姓职业军人于2014年11月与妻子结婚,育有3名子女,妻子后因二人婚后关系不睦,前年2月直接携带其中一名女儿离家,直至隔年才将女儿带回家中,她自己则仍于外独自居住。
罗男表示,妻子2022年在外产下1名女婴,更私自将女婴登记于其户籍,他这才惊觉妻子此时已经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自认自身配偶权遭受侵害。罗男亦向法官表示,他知悉妻子情事后,除须独力抚养妻子所生4名子女,更因遭此事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称甚至因为妻子的背叛而痛苦不已。当时事发后,罗男与妻子于2022年11月正式离婚,同时向法官提告,对前妻、连带林男求偿80万元。
前妻声称,婚后同居期间,罗男背负诸多车贷及信贷,以至经济入不敷出。她为挑起家中生计,终日辛苦工作抚养子女,不想罗男之后却还染上酗酒恶习,经常酒后装疯辱骂妻子,甚至变本加厉,当着几个子女面前殴打妻子。前妻无法继续隐忍,于是2020年至2021年间申请保护令获准,并解释她离家真正原因,是出于罗男的家暴行为。前妻亦向法官强调,罗男早已得知她与林姓男子同居一事,期间亦未曾阻止,因此认为罗男应负有过失责任。
桥头地院经审理,认为前妻去年7月于产女,确实发生在与罗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罗男与前妻婚姻不睦,原因复杂,亦得经由日后修补关系而重修旧好,因此不能认为逾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行为之理由。法官审酌,考量两造身份、地位、经济能力、被告侵权行为、事发经过及缘由,最终判前妻连带赔偿35万元为适,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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