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党籍彰化县议员林茂明(65岁),去年竞选连任前涉嫌以每票500元不等现金向选民贿选,继今年4月底彰化地院判决林茂明当选无效后,彰化地院今天再宣判林茂明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判刑2年,另併科60万元罚金,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被告林茂明为彰化县议会第19届议员,于2022年8月30日登记参选彰化县议会第20届议员选举第1选举区议员,经抽籤为3号候选人;同案另两名被告为林茂明助理吴金增及前任陈满升。
被告林茂明为连任县议员,交付现金30万元予吴金增,再由吴金增约同陈满升,以1票500元的行贿方式,向39位居住于彰化县芬园乡、具有投票权的选民行贿。
法官审理指出,被告林茂明已于侦查中自白全部犯行,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减轻其刑,判刑2年,而考量到林为求当选而买票,若以缴交国库现金方式换取缓刑,无异让其可以再次透过金钱规避刑罚,对于其他参与选举之人,显属不公,无法达到特别预防之刑罚效果,故不应宣告缓刑。
被告吴金增、陈满升虽已于侦查中全部自白,且因其等协助厘清案情,始能查获候选人即同案被告林茂明为共犯,因此应法减轻其刑,但因本案涉及现金买票,吴、陈二人参与程度不轻,且行贿对象不少,犯罪情节并非轻微,故予以缓刑,而不予免除其刑。
法官审酌后分别量处被告林茂明、吴金增、陈满升有期徒刑2年、1年6月、1年2月,并均褫夺公权3或2年不等,被告林茂明另併科罚金60万元。除被告林茂明外,其余被告吴金增、陈满升分别谕知缓刑3年,及服义务劳务、接受法治教育、或向公库支付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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