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市一名87岁老妇2019年间6月下旬因遭虎头蜂螫致死,其子李男认定惨案发生,理应归咎宜兰县政府人员之失职,因此向宜兰县政府提出国赔诉讼。经台湾高等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宜兰县政府应对路人、附近住家与作业人员採取适当警示,认定县政府怠于履行警示职务,判国赔丧葬38万7千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根据判决书,2019年6月间,就曾发生虎头蜂螫人事件,同月29日经民眾向宜兰县政府消防局通报,宜兰市慈航路一座高压电线杠有虎头蜂巢,被上诉人农业处派员到场确认危险源存在后,即通知台电公司断电,以进行蜂巢摘除作业。
未料农业处却怠于台电公司进行停电事宜,且未于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以此警告民眾,导致李男87岁母亲于同年7月9日在土地菜园工作时,因误入虎头蜂攻击范围而遭蜂螫致死。
李男主张,宜兰县政府人员确认电线杠上存在虎头蜂窝,却未能及时摘除该危险源,亦未进行任何处理,其中包括警戒标志警告或限制,这才导致母亲惨被虎头蜂螫死,因此愤而向宜兰县政府提起国赔诉讼。
宜兰县政府则称,相关捕蜂机关经现场确认后,发现虎头蜂巢位于高压电线杠,但冒然摘除忧有触电危险。待通知台电进行停电后,摘除蜂巢原作业期为6个工作天,经协调后缩短为4个工作天,且排定7月9日晚间进行作业,却未料当日上午即不幸发生妇人遭蜂螫死之意外。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原採信县政府主张,认为宜兰县政府因为配合台电断电作业,因此无法现场摘除蜂巢,并认为蜂巢于户外,客观上对民眾声明、身体危害并无急迫危险性,即使在该路段设置警告标志,亦难认为可必然防止民眾被虎头蜂叮螫;上诉人请求抚慰金150万元过高,而李姓妇女本身亦有有过失,因此驳回上诉。
依据行政执行法第36条规定,最高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为阻止犯罪、危害之发生或急迫危险,而有即时处置之必要,如国家机关符合怠于执行职务之要件,则应负国赔责任。
高等法院后弃原判决,于一审判决指出,宜兰县政府应对路人、附近住家与作业人员採取适当警示,认定县政府怠于履行警示职务,判国赔丧葬38万7千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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