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担任彰化县警察局和美分局员警的金姓男子,与时任巡佐的刘姓男子,因扫黄绩效显着深受长官信赖,熟悉当地色情养生馆之经营生态,竟共同经营色情养生馆,最高法院驳回上诉,依公务员对主管事务图利等罪,将金及刘各判刑3年6月、4年2月定谳。
金在2015年任职彰化县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一组警员,负责办理正俗业务,查缉取缔不法色情业者,刘从2017年7月间起任职彰化县警察局和美分局派出所巡佐,2人通力合作查缉辖区内不法色情业者,熟悉当地色情养生馆之经营生态。
2018年6月间,金跟刘获悉一家色情养生馆场所,竟向对方表示有意入股,对方为免色情养生馆遭警察查缉,让身为警察的金及刘加入经营,之后2人共同经营多家色情养生馆,其中一家养生馆的收入较丰,分得不少不法利益。
台中高分院审理后斥责金及刘身为警察,知悉警方办理正俗业务、执行查缉取缔临检色情行业等勤务,攸关国家事务及公共利益,竟知法犯法,为图一己之利而为本案犯行,以私害公,严重糟蹋警誉,破坏人民对于警察公正、公平执行公务的信赖,不容轻贷。
合议庭考量2人对于社会风俗秩序之侵害程度,犯罪情节非轻,而且犯后于警询时最初否认犯行,而于侦讯及法院审理时已坦承认罪,终知悔悟,兼衡2人犯罪之动机及目的等,将金及刘各判刑3年6月、4年2月,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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