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也提醒,台湾企业欲适用租税协定必须先取得国税局所核发之居住者证明,也是适用租税协定的前题。因所得税协定适用对象,必须为一方或双方缔约国的「居住者」。所谓「居住者」,指依各缔约国法律规定,因住所、居所、设立登记地、管理处所或其他类似标准而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至于居住者证明申请,有六大要领,一是受理申请对象方面,企业总机构营业登记所在地国税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请。二是需载明拟申请适用的租税协定;三是需自我判断是否同时为他方缔约国所得税相关法令所规定的居住者。
四是取得他方缔约国来源所得年度、所得类别及金额;五是居住者证明期间(不得长于一年);六是给付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协理陈莹倩说明,若相关申请书填写详实且申请人为总机构于境内营利事业而有营所税申报纪录可稽,税局通常一周左右可以回函并检附英文版居住者证明供企业提示给他方缔约国给付人主张适用租税协定。
若属年度中预先申请案件,因全年取自他方缔约国给付人之所得金额暂未填写,税局核发证明时将说明属预先申请案件,并要求于隔年初将申请适用年度的所得金额通报税局,企业应注意后续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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