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核群眾2014年占据台北市忠孝西路,警方用水车喷水驱离群眾,事后受伤者提告要求国家赔偿;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认定,北市府下达驱离命令致12名抗议者受伤须赔偿42万元,另北市警局须赔1位民眾音响设备损害3万4000元。7名民眾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沈柏耀等14人提告主张,他们参加2014年4月27日的「终结核四,全面废核」静坐活动,在凯达格兰大道等处集会,后来占据北车附近忠孝西路等道路,直到隔天凌晨仍未离开,警方使用喷水车驱离。
沈男等人事后提告,指控警察用不法手段净空合法集会民眾,恢復道路交通,造成他们受伤应赔偿各40万元,另童智伟的喇叭音响设备遭警察破坏,须赔他财产损失3万4000元及慰抚金共40万元。
北院一审判决,北市府须赔偿12名受伤民眾共42万元,北市警察局判赔童姓民眾3万4000元,受伤民眾及北市府、北市警察局各就败诉部分提起上诉。
高院二审认定,反核活动虽经忠孝东、西路派出所所长以群眾占据道路影响交通为由,举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但非该管中正一分局分局长所为,自不得以强制手段制止及解散。北市市长令警察机关强制驱离活动参与群眾,自非合法。
高院认定,北市府应就参与群眾在强制驱离过程所受损害负国家赔偿责任,行政院、警政署、北市警察局则非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审酌12名民眾以参与和平集会方式对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及其等身分、加害方式及受害情形等各种情况,判赔42万元。北市警局须赔1位民眾音响设备损害3万4000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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