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女子去年担任台北市某国小羽球教练时,回击球时却击中国小二年级学童的右眼,家长提告后,台北地方法院依过失伤害罪,判陈女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5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台北市某国小的陈姓羽球队教练在去年2月17日上午7点多,国小羽球队在校内运动中心练习时,她指导队员在后发球线回击其发球后,迅速跑至前发球线再回击其发球,即走回后发球线等待其他队员练习。
国小二年级 的孙姓学生依她指示在前发球线回击她发球,准备走回后发球线等候时,她疏未注意,贸然用力将球击向孙所在位置,该球遂击中孙的右眼,致孙受有右眼前房出血、右眼瞳孔异常之伤害。
台北地方法院审酌陈女疏未注意被害人为国小二年级儿童,参与羽球训练时间仅一学期,反应及协调能力尚未健全,并疏未注意学生动态,回击羽球过程中击中被害人右眼部之疏失程度,所为造成被害人右眼伤害之情状,考量她犯后坦承犯行,判处拘役50天,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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