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揪团运动蔚为风气,台南市却发生1件因运动伤害被告的倒楣事件,男子「阿正」(化名)今年3月透过网路约女子「小舞」(化名)打羽球,女方声明不得杀球,不料阿正在一记回球时挥拍稍快,羽球直接砸中吴女左眼,女方怪罪男方不守承诺,男方却喊冤强调「并未杀球」,双方协调5个月不成,女子近日提告过失伤害。
25岁的工人阿正3月中旬在脸书上见到有人揪团打羽球,开心回应参加,约出27岁无业的女生小舞,2人一起到协进国小羽球馆打羽球,小舞因较不擅长此运动,事先要求阿正「不要杀球」。
2人在球馆内随机找在场不认识的球友组队,打起双打,双方来回挥拍之下,阿正网前一球回击,意外打中小舞左眼,小舞当场跌坐在地,痛到摀着眼睛退场,阿正见状立刻上前关心。
小舞发现眼前白雾看不清楚,事后到医院回诊治疗,她怪罪阿正不守打球诺言,验伤到警局备案。
双方经过5个月调解,小舞认为男方事后未妥适关心伤势,事后对赔偿金额也未达成共识,8月初遂正式提告阿正涉嫌过失伤害罪。警方依程序函送台南地检署。
转任律师的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远表示,在运动竞技场上,若出于一般运动行为,司法实务会判断属于参与者本来就必须承担且认知的风险,称为「可容许风险」,而被认定不构成过失伤害犯嫌。此外,过失伤害重点在于被告有无注意违反义务,本案中男子短暂回击羽球,可能因瞬间行为致根本无法避免或难以防范,都可能成为本案起诉判断与否的关键点。
施志远表示,过去司法实务上有球友打篮球造成运动伤害,1审判有罪,结果2审改判无罪,原因都是属于正常运动行为可容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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