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一起毒品案的判决,因法官认为警询时,嫌犯被警方上铐,认为属于不正方法侦询,最后判决犯嫌无罪,引发检警譁然。警政署表示,尊重法官的个人心证,但呼吁法院在审酌员警于警询阶段是否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上铐之议题时,应谨慎考量是否确有压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而致不正询问,并应重视第一线员警执法处理案件的人身安全及担负的法律责任。
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诉字第10号判决有关毒品犯嫌于制作警询笔录因员警使用手铐,法官认为属于不正方法,因此取得犯嫌之自白不具任意性,并衡酌证人证词前后矛盾等因素,最后判决犯嫌无罪。
警政署指出,过去曾发生经逮捕或自行到案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初时虽态度配合无异状,但却突发脱逃、跳楼,甚而拿取员警使用的物品自残、自杀或攻击警察,更不幸的,也曾发生员警不幸被刺死的悲剧,造成无法弥补的结果。
警政署说,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经脱逃成功,员警并须担负刑法第163条公务员纵放人犯罪。实务上经验,让员警汲取教训,面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自逮捕到解送地检署前都不可轻忽懈怠,不仅是为了完成警察任务,更为了保障自己及同仁的执勤安全,也同样保护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人身安全。
警政署强调,员警维持社会治安责无旁贷,但社会也应保障员警合理合法维护自身的生命身体安全,员警依法使用警铐,也应有社会之支持,以免员警惮于执法,也才能真正保障案件双方之人身安全兼顾警察任务顺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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