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国税局说明,赠与配偶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课税,赠与配偶以外之他人财产未超过当年度免税额新台币244万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度为220万元),亦免徵赠与税。
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内」赠与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所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的财产,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遗产,应併入遗产总额课税。
举例说明,甲君于112年7月间死亡,其111年间赠与现金各200万元予配偶乙君与母亲丙君,依前揭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甲君赠与配偶及母亲合计400万元均须併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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