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院驳回六大理由包括一、泰山112年5月31召开112年第2次股东临时会选任刘伟龙等9人为董事、独立董事,均经经济部核准登记,依公司法刘伟龙得对外代表泰山,「无」代表人不明而影响营运情事;二、股临会召开前,龙邦公司业以发布重大讯息或向金管会申报方式,对外公开龙邦公司、保胜投资公司先后取得泰山持股总额、比例等资讯,并公开表明将召开泰山股临会全面改选董事;三为股东会出席股数核算董事选举案「选举权数」与「各董事候选人获得选举权数」之落差,是股务代理机构国票证券就出席股数加总栏位计算错误所致,「非」违法灌票;四、刘伟龙等9人以保留泰山营运资金为由,决议调减现金股利配发金额,难谓无据。且此调减股利政策无差别待遇、一体适用全体股东,调减股利亦保留在泰山、属股东权益。
第五理由为刘伟龙等9人董事会变更原经营团队之营运、财务或业务决策,如全家便利商店、街口金融科技股权交易等,亦属新任经营团队内部讨论后之经营权限行使范畴,无违法之证据;最后「原经营团队」在111年12月至112年5月短短半年间,多次违反内控制度或重讯申报,迭遭证交所裁处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违约金,或指示「前」董事长、总经理、发言人应接受研习,或提醒须善尽忠实义务,保护全体股东权益。足见泰山「原经营团队」确未谨守法令行事而影响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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