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执行副总经理陈文孝16日以近日一台商案例,分享欲想适用大陆国家税务总局所发布最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的扣除优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疑似不实发票作为费用抵扣凭证,后续在申请过程中,除了是否可以认定抵扣议题,甚至涉及《税收徵收管理法》的偷税行为,而遭受严重的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若被稽徵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时,则依大陆《税收徵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则会面临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的,还会有刑事责任。
陈文孝说明,若买方主张该交易为善意不知情下取得虚开发票,另请求税务机关认定非属虚开发票行为,则可避免构成「偷税」。
实务上,大陆税务机关对该类案件,通常会整合进销双方的实质关系,并了解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判定,由于个案情况均不同,判定标准较高,稽徵机关都是个案处理,并无通例释函。
大陆金税四期全面展开,透过大陆金税工程中各项系统稽核联查,并同步全面推行专用发票电子化,在大陆若有经营异常、洗钱、逃漏税等情事,透过零时差的资讯传递,即时的税务监管,异常行为将无所遁形。
陈文孝提醒, 大陆推行全面数位化的电子发票制度即将满一年,在面对金税四期与全电发票的全展开,税务机关都可以即时透视检查到各企业的营运与财务情形,可说是「以数控税」的数据监控网络,台商企业需考虑今后每期与跨期的财务税务比率合理性,对于相关凭证取得亦需更加确认来源正确性,以免造成税收优惠无法享有,还须面对税务机关「全视线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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