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纪姓法师与礼仪社约好为往生者诵经,怎料当天却临时缺席,使礼仪社被迫临时另找法师,为了向丧家致歉减免治丧费7万余元,礼仪社连同财损、名誉受害等,将纪姓法师告上法院。法官认为,一般人笃信行事时辰与方位风水之吉凶关乎一家之兴衰,因此相当丧事等时辰,判纪需赔偿礼仪社7万1420元。

据判决书指出,礼仪社主张,纪男为诵经师父,因有承办法事之需求,旗下员工于今年1月2日透过Line群组向纪男下单,经确认法事时间地点后,双方即成立承揽契约。怎料双方约定法事时间,即同年1月6日晚间9时30分纪男竟未到场,直至法事结束后才用Line讯息道歉。

礼仪社控诉,为避免误丧家法事时辰,仓促之下仅得紧急联络另外之法师,因此遭受丧家指摘,将原先治丧报价27万1420元中减免7万1420元之费用,因而受固有利益及名誉权之损害,向纪男求偿财损7万1420元及名誉权之损害12万8580元。

法庭审理时,纪男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亦未提出准备书状作何声明或陈述。

法官经查,双方透过Line通讯软体约定完成礼仪法事,礼仪社并应于工作完成后给付报酬予纪男,故两造间契约应属承揽关系无误。而纪男于约定时间竟未到场完成工作,致礼仪社须紧急连络另外师父到场,并有相关对话截图及自宅治丧契约单为证。

法官认为,双方承揽契约之工作内容是为丧礼法事,依一般民间丧礼习俗及宗教上之仪式,法事是为往生者诵经祈福、带领往生者魂魄顺利超渡之仪式,而一般人笃信行事时辰与方位风水之吉凶关乎一家之兴衰,因此丧事各种重要仪节均需请人选择吉日良辰,是相当重视特定时辰之习俗。

法官审酌,纪男因故未于约定时间提供诵经服务,自属民法第502条第2项得解除契约之事由,并可归责于纪,因此礼仪社求偿应属有据。至于名誉权部分,因礼仪社未举证受侵害且情节重大之情事,自无受有精神上痛苦,因此请求赔偿非财产上损害,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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