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署说明,经徵询相关主管机关意见,考量今年5月1日起新冠肺炎调整为第4类法定传染病,疫情指挥中心并于同日解编,且截至6月止药用酒精原料进口数量及药用酒精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均降至疫情前供需数量,已无充足供应疫期间药用酒精原料物资的要件,因此,自机动降税期满后不再继续实施。
关务署进一步提醒,药用酒精原料关税税率自8月27日起恢復法定税率,有关个案税率之认定,依《关税法施行细则》规定,进口货物以其运输工具进口日为准,又依同细则第6条规定,所称运输工具进口日,海运货物系以船舶抵达本国港口向海关递送进口舱单之日;空运货物以飞机抵达本国机场向海关递送进口舱单之日为适用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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