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锺姓男子于去年5月驾驶自用小货车行经美浓区高100乡道与吉山街的无号志交岔路口时,锺男因为没有依照高100乡道路面绘制「停」标字,导致撞击驾驶自小货车的王姓男子。王男伤重不治。由于锺男已经与王男的家人达成和解,桥头地院判缓刑。
桥头地院的简易判决指出,锺男于去年5月11日行驶至高100与吉山街路口,当时气候晴朗,路面状况也良好,但锺男未注意车前状况贸然通过,恰巧撞击王男驾驶的自小货车。王男伤重,送医不治。
此事故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车辆行车事故鑑定委员会鑑定,结果以锺男未依「停」标字指示让干道车先行为肇事主因。
锺男在肇事后向警方自首,且在警讯时坦承犯行。此过失致死案经桥头地检署检察官起诉。由于两造已经和解,因此桥头地院依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处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缓刑5年。可上诉。
警方也呼吁,民眾驾驶车辆行经没有号志的路口时,请依照号志、道路标字行驶,并减速慢行,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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