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黄姓男子今年(111年)4月某晚去酒店消费,结帐时包厢、餐点费用2万7150元,黄男竟拒不付款,与酒店协商消费金额减为1万8870元后,他却根本没有钱付帐,酒店人员愤而报警处理。
数日后,黄男前往北市1家拉麵店用餐,餐点费用558元,黄男没有付钱就离开拉麵店,副店长发现他没结帐就离开,也没有回来付钱,因而报警处理。
警方循线找到黄男,警方及检方侦讯时,黄男坦承犯行,检方依刑法第339条第2项「诈欺得利罪」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法官日前院判决,黄男犯诈欺得利罪,处罚金新臺币9万元,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1000元折算1日;又犯诈欺得利罪,处罚金新臺币3000元,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1000元折算壹日;应执行罚金新臺币9万2000元,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1000元折算1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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