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区公所杨姓公务员,因为经费核销问题和陈姓公务员发生争执,她不满陈拿手机拍摄她,拉扯、推挤陈并以脚踹他,挨告伤害并被求偿100万元。新北地方法院依伤害罪处拘役50天,另民事部分判赔12万余。
判决指出,前年4月9日早上,杨因租赁影印机费用核销的问题与陈在公所4楼经建课发生争执,陈表示要找主管讨论,杨女听闻后起身走向陈,陈拿起手机拍摄她,杨不满陈拍摄的举动,伸手拉扯对方手部并推挤,接着以脚踹陈脚步,害陈受伤。
法官审酌杨和陈是同事,仅因细故争执,却没有理性沟通,还对他暴力相向,考量她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依伤害罪处拘役50天。
陈姓同事另向杨女提起民事求偿,主张他因杨女伤害造成晕眩、记忆力减退等后遗症,并称杨女事后频散布他的不实谣言,求偿治疗费、交通费与名誉赔偿、精神赔偿等共100万元。
杨女则陈称陈未经她同意以手机拍摄,她是为了停止陈的拍摄才出手,并非有意伤害,且陈姓同事伤势仅有擦挫伤,应难有重大后遗症。
法官以陈姓同事向医师主诉与杨女官司时,受到区公所主管的压力,盼他息事寧人,并认为因此感受到职场霸凌、针对,事件过后具明显情绪反应,更因此而就诊,认定陈姓同事所提之医疗费用2千余元属于有必要,加上陈姓同事求偿的12万元精神慰抚金,判杨女须赔偿陈姓同事12万余元,其余部分驳回。
该区所回应,本机关对待同仁日常管理皆依照公务员服务法及公务人员考绩法规定依法行政处理,本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本机关尊重司法判决,也期勉同仁之间能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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