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一名顏姓男子在超商搭讪15岁少女佩佩(化名),以5000元的代价邀约「开房间」,还诓称当女朋友1个月给6万元等包养,佩佩受不了金钱诱惑,与顏男搭前往七星潭看风景,边喝酒、边聊天。

后来佩佩不胜酒力想要呕吐,顏男陪她前往一旁宫庙公厕,此时,顏男又夸下海口说,发生性行为就给妳20万元,2人就在公厕内连续3次上演四脚兽。结束后,顏男邀约一同前往饭店,但佩佩不愿意,顏男就一毛钱都没给,将佩佩丢包在现场,自己离开。

法官认,案发时佩佩是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顏男所为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1条第1项之与未满16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罪,应依刑法第227条第3项之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论处。

法官审酌被,顏男明知佩佩尚属年幼,性自主及判断能力均未臻成熟,竟未能克制己身性欲,以金钱利诱发生性交行为,严重影响佩佩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

检警侦查时顏男否认犯行,法院审理时才坦承犯罪,且未与佩佩及其母亲达成调和解,案发后佩佩因此是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日前判决顏男犯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处有期徒刑6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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