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桃园某处街友聚集处闹出人命,盛姓、廖姓2名男子酒后与陈姓男子发生衝突,盛及廖持铁橇、铝棒将陈男打死,桃园地方法院将盛及廖各依伤害致死罪判刑9年及8年6月,盛不服提上诉,遭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后,他又提上诉遭驳回,最高法院判囚9年定谳。

盛姓男子及廖姓男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6月,未上诉已确定)与陈姓男子都是为常驻桃园市某处街友,去年5月8日21时许酒后口角,盛、廖分持铁橇、铝棒殴打陈成伤,翌天凌晨双方持续口角。

盛男见陈遭殴打后,身体已趋虚弱,倘再予殴击,可能因伤势加重造成死亡结果,仍与廖续以铝棒、铁橇殴打其身体、四肢,他还以酒瓶敲击陈前额,陈因此受有头胸腹部及肢体多处挫伤、血胸、腹血、颅内脑挫伤等伤害,终因中枢神经衰竭死亡。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及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定,盛男迄今未能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盛男请求轻判无理由,将他依共同犯伤害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盛男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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