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翁茂锺的笔记本意外揭发台湾司法丑陋的一面,检方认为当年银行经理诸庆恩被诉偽造文书案恐有冤情,为已亡故的他声请再审驳回确定后,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当年检方上诉不合法,撤销原确定判决、但本案二审已确定,诸庆恩依偽造文书罪判刑4月,可易科罚金,缓刑3年确定。诸庆恩有罪判决确定,其家属可以声请再审。
本案诸庆恩遭检察官以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及商业会计法等罪起诉,一审无罪,二审依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罪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并宣告缓刑),另涉犯商业会计法部分,说明不另为无罪谕知。
检方不服提上诉,诸对有罪部分也提上诉,但最高法院审理期间、2003年5月24日死亡,最高法院在同年8月14日判决,撇销第二审判决,改判「原判决(即第二审判决)关于诸庆恩部分撒销(第1项)。本件不受理(第2项)。诸庆恩之上诉驳回(第3项)。」
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本件检察官在二审审理期间,就有罪的业务登载不实部分,没有争议商会法有法规竞合的问题,到三审才上诉主张二审业务登载不实部分,有商业会计法法规竞合关系,且就不另为无罪部分,上诉理由无只字片语,而因为业务登载不实罪不得上诉第三审,这部分是未合法上诉,故三审撤销原判决,驳回检察官上诉,诸庆恩判决有罪已确定,依业务登载不实罪部分判处可易科罚金之刑4月,缓刑3年定谳。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