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最近接到民眾来电询问已成年子女于服役中可否列报为扶养亲属,依财政部63年4月26日台财税第32842号函规定,纳税义务人已成年之子女在服役中,不能申报减除扶养亲属免税额。
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之子女如在营服役者,非属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2目之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应于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自行申报,不得由父母或家人申报减除免税额;若子女上半年度在校就学、下半年度在营服役,则仍可列报为扶养亲属,惟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须依实际支出列报,不得径以上限25,000元申报扣除。
纳税义务人之已成年子女如就读军校,仍视为在校就学,得列报为受扶养亲属,于申报时可减除免税额;另外,纳税义务人之配偶如在营服役,该纳税义务人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仍可依所得税法之规定,申报减除其配偶之免税额。
高雄国税局提醒,民眾未办理申报经国税局核定之案件,或逾期办理申报之案件,倘欲增列受扶养亲属,记得不可填列家中已成年在营服役之子女,服役子女亦应自行办理结算申报或委托由家人代为办理申报,以免因日后遭国税局核定补税甚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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