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方法院杨姓法警今年4月因刘姓人犯大声叫嚣及飙骂三字经,杨以过肩摔、拳脚交加制伏人犯,刑事部分桃园地检署侦办中,行政究责部分,经台湾高等法院移送,惩戒法院认定杨姓法警逾越戒护之必要程度,而属违失行为,判决记过1次。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移送指出,今年4月11日杨奉派负责桃园地院候审戒护区域执勤,当天上午台北看守所在监刘姓人犯经提解到院出庭应讯后,暂押该院候审室,期间刘询问、躁动频仍,需法警频频加以安抚,时至当天下午2点半,刘出现情绪激动、大声叫嚣及飙骂三字经等挑衅及侮辱法警行为。
为避免留置候审室之其他人犯受刘所鼓动,引发不必要群起躁动,杨姓法警等人遂强行将刘带出另行隔离戒护;杨因不耐刘的种种挑衅及言语侮辱,于强行带离刘过程中,于其无明显抗拒配合下,却施以过肩摔、手打脚踢等过当强制压制行为,致刘嘴角等处受伤。
杨涉犯刑法伤害罪部分,桃园地院另移送臺湾桃园地方检察署侦办,行政究责部分,高院认定杨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应诚信、谨慎,不得有损害公务员名誉及政府信誉之行为,移送惩戒。
惩戒法院认为,人犯在戒护场所之安全为法警戒护之首要,如有脱逃、自杀、暴行或其他扰乱秩序行为时,固得以强制力戒护,但不得逾必要程度,且必要时并得报请法官同意施用适当戒具。
惩戒法院认为,本件候审室刘姓人犯虽有大声叫嚣、飙骂三字经等挑衅及侮辱法警之脱序行为,但仅止于言词,并无肢体暴力、抗拒或其他人犯受其鼓动发生失控之情事,杨姓法官施以强制力,以过肩摔、拳脚交加制伏人犯,显已逾越戒护之必要程度,而属违失行为,判决记过1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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