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在新北市新店区购买大楼建案的27名住户,联合对建商提告,指控建商销售广告宣传,大楼社区拥有交谊厅、健身房、棋艺室,但入住后都没有施作这些公设,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建商不完全给付,判决须赔偿23人共162万多元。可上诉。
林等27人提起求偿诉讼主张,建商在2010年在新北市新店区兴建大楼建案,在销售广告等资料宣传该社区拥有交谊厅、健身房、棋艺室、空中花园之公共设施,他们因相信而各自与建商公司签订买卖契约,买受房屋及坐落基地。
他们说,入住后才发觉建商公司未兴建前述公设,致他们受有房地价值减损之损害,请求公设未施作所致价值减损之损害,并依消费者保护法或公平交易法,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高院更一审认定,27人与建商间之买卖契约,契约附件「顶楼公共空间美化示意图」中绘有交谊厅、健身房、棋艺室及文字注记,但该公司却未给付,致房屋价值减损1.41%,判决建商合计应赔偿162万63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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